top

合建

一、合建契約

所謂合建契約, 指當事人約定,一方提供土地,而由他方(建築商)建築房屋,並按約定比例分受建造完成之房屋及其基地之契約。

二、合建態樣

合建態樣,分為「合建分屋」、「合建分售」、「合建分成」;
(一)合建分屋:係指一方提供資金,他方提供土地,雙方合作興建房屋,而於興建完成後按雙方約定比例分配房屋及應計之土地持分。
(二)合建分售:係指一方提供資金,他方提供土地,雙方合作興建房屋,雙方約定以各自名義分別簽訂房地買賣契約,並各自分得房屋價款及土地價款。
(三)合建分成:係指一方提供資金,他方提供土地,雙方合作興建房屋,雙方共同與承購方訂立房地買賣契約書,雙方再按約定比例分配銷售利益。

三、建商因合建分得之房屋於二年內出售,是否會被課徵「奢侈稅」?

(一)按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二條第一款規定持有期間在二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應課予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但符合同條例第五條規定者,不包括之。
(二)該條例第五條第七款規定:營業人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者,無庸課徵「奢侈稅」。所謂「營業人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者」,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施行細則第12條規定為下:
1、營業人銷售以其自有土地興建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
2、營業人銷售合建分屋所分得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
3、營業人銷售與土地所有權人合作興建之房屋及併同該房屋銷售之坐落 基地。
4、營業人銷售與其他營業人合建分屋經約定附買回條件而依約買回之房 屋及其坐落基地。
5、營業人銷售銷貨退回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
所以建商因合建分得房屋,如在二年內出售,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施行細則」第12條第2規定,無庸課徵「奢侈稅」。

四、合建常見糾紛類型:

(一)逾期不開工
(二)無法取得建照執照
(三)遲延完工
(四)建商無法按期清償融資,影響建案進行
(五)地主土地產權瑕疵,或與第三人產生訴訟
(六)越界建築糾紛
(七)施工鄰損糾紛
(八)建商中途歇業或倒閉、公司空轉無營業等
上開糾紛皆可先申請調解或在契約中規定由仲裁程序解決爭議。

版權: bloomua / 123RF 免權利金圖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