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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

一、「都市更新」

所謂「都市更新」是為了促進都市土地有計畫之再開發利用,復甦都市機能,改善居住環境,增進公共利益,而依據「都市更新條例」所訂程序,在都市計劃範圍內,實施重建、整建或維護措施。

二、「權利變換」

都市更新中大家最關心的「權利變換」:係指更新單元內重建區段之土地所有權人、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或實施者,提供土地、建築物、他項權利或資金,參與或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實施完成後,按其更新前權利價值及提供資金比例,分配更新後建築物及其土地之應有部分或權利金。

三、「更新期間」

所謂都市更新之「更新期間」,依內政部函釋,意指「實際施工期間」。

四、更新後分得之房屋或土地,於二年內出售是否會被課奢侈稅?

參與都市更新後之權利變換,於權利變換中分得之土地或房屋,取得所有權後於二年內出售,按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五條第十一款規定:銷售依都市更新條例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都市更新分配取得更新後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者,非屬該條例規定之特種貨物。故縱使取得後二年內出售,也不會被課徵奢侈稅。

五、參加都市更新之稅費減免有哪些?

按都市更新條例第46條規定:更新地區內之土地及建築物,依下列規定減免稅捐︰
(一)更新期間土地無法使用者,免徵地價稅;其仍可繼續使用者,減半徵 收。但未依計畫進度完成更新且可歸責於土地所有權人之情形者,依 法課徵之。
(二)更新後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半徵收二年。
(三)依權利變換取得之土地及建築物,於更新後第一次移轉時,減徵土地增值稅及契稅百分之四十。
(四)不願參加權利變換而領取現金補償者,減徵土地增值稅百分之四十。
(五)實施權利變換應分配之土地未達最小分配面積單元,而改領現金者,免徵土地增值稅。
(六)實施權利變換,以土地及建築物抵付權利變換負擔者,免徵土地增值 稅及契稅。

六、有關都市更新辦理流程如下圖所示

(取自「臺北市都市更新處首頁 > 便民服務 > 都市更新事業作業流程」)

版權: bloomua / 123RF 免權利金圖像